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魏**,女,1976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男,1964年5月**日出生,汉族,宁夏大学教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男,1974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女,1975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再审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因与被申请人魏**、朱**、王**、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区人民法院(2017)宁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申请再审称,(一)《...(本文书还有8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