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本院接收潮湖村委会递交的材料中,没有任何证据材料,潮湖村委会的再审申请书中也没有涉及到其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内容,因此,潮湖村委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其次,潮湖村委会与诚业公司协商以固定资产作价100万元、现金30万元作为入股出资,诚业公司给潮湖村委会出具了股权证,虽然诚业公司在收取上述出资后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但根据《最高人民法...(本文书还有42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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