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梁**、郭*因与被申请人平罗*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刘**、雷*、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梁**、郭*申请再审称:(一)”借新还旧”合同有效的构成需要满足两个要件:新贷与旧贷中的贷款人、借款人必须是一致的;双方达成用新贷还旧贷的合意。但是被申请人提供的2014年2月22日《个人借款合同》借款人为刘**和陈*,2015年5月27日《个人借款合同》借款人为刘**,因此,二审法院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97)320号的规定驳回梁**、郭*的上诉请求属于适用法...(本文书还有6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