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男,1975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再审申请人袁*、袁**因与被申请人周**、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建昌二分公司)、宁夏润东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东劳务公司)、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3901号民事判决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袁*、袁**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袁*、袁**在一审判决后取得新证据《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劳务内部分包协议》《承诺书》,该组证据可以证明案涉工程为张科五挂靠润东劳务公司的资质提供劳务,袁*、袁**并非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案涉工程的付款责任应由案外人张科五承担,但二审法院未对该组证据进行认定。...(本文书还有12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