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崔**,女,1970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男,1988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再审申请人崔**因与被申请人中卫香山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香山银行)、崔**、赵*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7)宁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崔**申请再审称,我们开庭时因为紧张没有将实情说完整,一、二审也没有核实监控录像是否被删剪,也没有协助取到全证,造成一、二审依据中国银监局中卫分局的信访答复驳回了崔**的诉讼请求。2016年1月5日,刘**、崔**、刘*兴三人前往香山银行存款,负责接待办理的是香山银行工作人员赵*。我们三人共计存款二笔,第一笔存款为27300元,由刘*兴递给赵*,第二笔存款为6622...(本文书还有9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