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腾隆公司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经质证,被告大唐娱乐会所对原告的提交的第一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均有异议,理由是:1、歌曲精选是原告单方面制作的材料,不真实;2、是否取得著作权利人许可,没有证据予以证实;3、与本案无关;4、证据无法证明原告是权利人。第二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均有异议,公证书仅能证明合同原件存放地,不能证明原告就是权利人授权的管理者,无法证明原告是通过什么渠道得到权利人的授权,相反可以证实原告与合同另一方签订的授权合同全部过期。第三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内容有异议。第四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均有异议,理由是:1、证据来源不明,原告不是公证书的申请人;2、属于非法证据,程序违法,《公证法》25条、《公证程序规则》14条均规定公证机构应在一定区域内公证,昆明市公证处既不是...(本文书还有35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