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德宏州锦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于2013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称:原告系依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经权利人授权,原告依法取得对本案《绽放》、《loverain》等295首音乐电视作品(祥见起诉状后附清单)进行集体管理的权利,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之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集中行使权利人的相关著作权利,包括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2013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场所中使用了上述作品,为公众提供放映经营活动,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该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的相关著作权利,经公证处调查取证,确认了被告侵权的事实。原告作为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7000元;2、赔偿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共计5131元(包括公证费125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取证消费220元、其...(本文书还有54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