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德宏佳盛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2013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称,原告系依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经权利人授权,原告依法取得对本案1、《绽放》歌手:戴娆等328首音乐电视作品(祥见起诉状后附清单)进行集体管理的权利,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之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集中行使权利人的相关著作权利,包括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2013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场所中使用了上述作品,为公众提供放映经营活动,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该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的相关著作权利,经公证处调查取证,确认了被告侵权的事实。原告作为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6800.00元;2、赔偿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各项合理费*共计5511.00元(包括公证费125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00元、取证消费600.00元、其他合理开支661.00元),以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共计人民币202311.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德宏佳盛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一、被答辩人不是适格原告主体。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其同各著作权的权利人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书》均已超约定的授权使用期限,被答辩人已无权代为行使著作权的权利人的管理权利,更无权向答辩人主张权利,故被答辩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二、答辩人不是适格被告主体。答辩人ktv内的音响及点歌系统都是合法销售商购买的,系统内的所有歌曲都是销售...(本文书还有77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