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鲍**,男。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本案一、二审判决均适用法律错误。1.通过一、二审查明事实可以看出,鲍**转让股权是经由宁夏中卫市山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汉公司)三股东协商,确定股权折价20万元转让给陈**,鲍**与陈**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并已大部分实际履行,陈**已经支付了15万元的股权转让款,鲍**也要求陈**支付下剩的5万元股权转让款。二审法院认为陈**要求鲍**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协助股权变更缺乏证据,属适用法律错误。2.二审法院没有明确认定陈**与鲍**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只是以经营中的债权分配及债务分担有分歧,不能形成一致意见为由,认为陈**要求鲍**...(本文书还有8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