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灵武市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7)宁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了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灵武市建筑工程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受徐军辉管理,工资由徐军辉发放,一审以职工备案登记表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一审认定拖欠工资时间有误,总月份应为62个月,一审存在多算。上诉人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送达了解除通知,被上诉人已经签...(本文书还有36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