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柴**与被告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柴**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韩**支付所欠原告工资337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柴**以给人打工为业,于2016年3月份2017年11月期间为被告工作,被告当时是承揽了楼房通风管道安装工程,雇佣原告为其工作,当时约定工资按计件结算,每年底结清。经过双方对账,截止2016年底被告拖欠原告工资8938元未结;2017年被告拖欠原告工资24792元未结,现在合计拖欠原告工资33730元。原告经过多次讨要,被告都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做出各种承诺都没有兑现。请求呼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为我们民工做主,主持公道,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本文书还有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