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张**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富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委托代理人董**,被告张**及委托代理人张**均到院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诉称:原告董**与被告张**父亲张朝堂因宅基地发生纠纷,被告张**听说后刚到现场,一拳打在原告董**胸口,致使董**受伤,给原告造成了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5420.54元。
原告对其向法庭陈述的事实理由及提出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18年3月27日邓州市公安局出具的邓公(彭)行罚决字(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2018年3月26日邓州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3.邓州市人民医院病案号为384066的住院病历一份;4.邓州市人民医院门诊收费票据三张;5.邓州市人民医院住院费票据一张;6.出租车定额发票三十张;7.河南省运输客票发票两张;8.2018年3月30日邓州市杏山旅游...(本文书还有39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