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被告豫祥商混提交的证据,被告王**、汪**、人寿财险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及被告王**、汪**、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豫祥商混提交的证据挂靠协议,虽然客观真实,但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可。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本院将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9年1月4日13时17分,被告王**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g×××××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新乡市封丘县黄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红帽幼儿园门口时,与同方向郭新恩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郭新恩当场死亡,电动自行车损坏的恶性交通事故。经过封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新恩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被告王**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挂靠在封丘县豫祥商混有限公司,事故车辆实...(本文书还有11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