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肖**(廖**之夫),1945年10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屈**诉被告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秀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和委托代理人杨*、陈**、被告廖**和法定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屈**诉称,2008年10月3日,被告廖**闯入原告家*,将原告的门和家用具损坏。被告虽然是精神病患者,但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之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17元,并承担财产损失评估费500元。
被告辩称,被告未损坏原告的电视机;被告将原告5斤菜油倒入厕所属实;铁锅和锅盖各一个,电饭锅1口,水瓶2个损坏属实。被告系精神病患者。被告与原告之女发生纠纷后才将原告的财产损害。被告不应承担赔偿...(本文书还有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