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重庆生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道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重庆生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2009年11月18日,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设计制作12个吸塑广告字(后协议增加为16个),原告按惯例把吸塑广告字的制作方案和报价均呈递给被告的现场工程总指挥贺*泳,并口头约定好价款,被告电话口头通知原告可以开始为其制作吸塑广告字。2009年12月中旬,原告把16个广告字做好并交付被告使用时,因被告不履行双方事先约定好的价款而发生争议,且多次协商未果。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加工承揽报酬11万元(暂定,以评估鉴定的价格为准)。
被告重庆生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间不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双方既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达成口头协议,原...(本文书还有1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