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新新华医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宜良宜康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新新华医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宜良宜康医院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新新华医院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7月1日签订《眼科医疗项目合作协议》并实际履行。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合作协议提成款,经双方2013年6月20签署的《〈合作协议〉结算备忘》确认:截止2013年1月,被告已拖欠原告163500元。在原告反复催。
告下,被告于2013年12月4日签署《债务清偿承诺书》作出还款承诺。然而,被告不讲诚信,不...(本文书还有16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