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李**、白*、徐*、关*、彭*、朱*、韩*、刘**、曲某*、王**盗窃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财产罪>>盗窃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8)冀0229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9-01
  •  
  • 【案例概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1、白*、徐*、关*、彭*、朱*、韩*、刘*1、曲某1、王*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李*1、白*、徐*、关*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彭*、韩*、朱*、刘*1、曲某1、王*1盗窃数额较大。

    被告人李*1、白*、徐*、关*、彭*、朱*、韩*、刘*1、曲某1、王*1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被告人李*1的辩护人赵**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李*1等人盗窃崔*人民币33000元证据不足,不应认定,指控盗窃邢某的钱款应认定为3万余元,指控盗窃王*4新加坡元的数额不能认定,美金应为7900美元,指控盗窃高*钱款应认定1000余元,指控盗窃王*2的钱款应为16000元,李*1盗窃的数额应为104908.02元。被告人李*1和白*实施的三次盗窃,李*1是从犯,该三起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李*1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徐*的辩护人尹*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关于犯罪数额,第12起案件数额应为7900元美金、七八十元新加坡币、1000元人民币,第15起案件应认定为没有现金,有笔记本电脑,应认定价值为500元,第16、17起案件,手机不应计算到盗窃数额当中,第19起案件,数额应认定为14000元或15000元。关于被告人徐*的量刑,李*1在案件中起主导作用,被告人徐*应为从犯,其自愿认罪,能够坦白,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应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朱*的辩护人何**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第一,被告人朱*属于从犯中的帮助犯,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第二,被告人朱*如实供述,认罪悔罪,依法应从轻处罚;第三,被告人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6年6月至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李*1、白*、徐*...(本文书还有7239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林琼
    林琼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185)例 合同:(8740)个
    陈安定
    陈安定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1080)例 合同:(4320)个
    卢愿光
    卢愿光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875)例 合同:(3575)个
    任立华
    任立华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387)例 合同:(1600)个
    王军强
    王军强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90)例 合同:(1160)个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