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诉被告司**、潘**、黄*、中山市万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象公司)、中山市潮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汇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6日、2017年8月17日、2017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邓**与被告司**、潘**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潮汇公司、万象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8月16日原告得知被告司**、潘**于2012年12月26日将其座落于中山市东凤镇××(中山市××大道××)房地产以5800万元转让给黄*。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两被告负有配合办妥该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至黄*或黄*所指定的第三人名下的手续。2014年9月原告以佛山市博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迈公司)名义与潮汇公司签订《螺杆机中央空调工程安装承包合同》,由博迈公司承包所涉上述不动产即中山市××城××、××层的麦克维尔螺旋杆中央空调工程,博迈公司如约完成该项工程后,潮汇公司一直未能支付工程款。黄*作为潮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出将其应付工程款以上述凤翔大道28号不动产首层**号和1329卡合计6间商铺折价抵偿的方式支付,对此原告予以同意。本案诉争房地产建筑面积为20.71平方米,以合同交易总价为标准核算的诉争房地产购买价值为142308元。2015年2月2日,原告与潘**、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日司**、潘**将案涉不动产权属证件的原件交付原告,并由司**、潘**授权万象公司向原告开具金额为10...(本文书还有64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