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周**因与被申请人西藏拉萨监狱、平措多吉、郭*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藏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申请再审称,1.请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拉萨中院(2018)藏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进行再审。2.一审二审再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西藏拉萨监狱于2015年7月8日达成口头合同,约定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加工邦垫6000条,再审申请人在提货时支付加工费,并由被申请人西藏拉萨监狱指派其干警平措多吉接受原材料20袋(6000条邦垫的原材料),同时开具收据。再审申请人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在查清了被申请人确实收取了再审申请人的原材料这一事实的情况下,竟然不予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人只有一个理由,那就是被申请人收取了原材料就应当向再审申请人交付加工产品,既然被第三人冒领也应当为再审申请人承担责任,至少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
被申请人未提交意见。
本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文书还有9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