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1与被告方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童**,被告方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继承人陈**所有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由原告依遗嘱继承;2.判令对被告与被继承人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责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3.判令本案诉讼费和诉讼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继承人陈*与被告的婚生子。被继承人陈*于2017年8月28日因患乳腺癌晚期治疗无效去世。被继承人于2017年8月12日与两名见证人及三名摄像人员一同在家中立下遗嘱,遗嘱由见证人阮*代书,两位见证人签名,遗嘱由被继承人朗读确认无误后签名。立遗嘱过程全程录像。遗嘱中写到,因本人丈夫方某2有外遇多年,与她人生有三个小孩,以至本人癌症晚期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此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并对所有财产作出如下处理:房产及租金收益由儿子方某1继承;房产及其租金收益优先由儿子安排偿还本人之债务,余下归儿子方某1所有;骨灰由儿子方某1负责保管。该代书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订立时,被继承人意识清醒,遗嘱内容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真实有效。综上,原告依法请求继承被继承人之财产,并判令被告对与被继承人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协助原告办理登记手续。
诉讼中,原告方某1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原告继承位于中山市东区新村××街××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中集建(95)字第01xxx23/21xxx93号、中集建(95)字第01xxx06/21xxx56号)1/2份额;2.判令原告继承位于中山市古镇××村中路××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粤房字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中府集建字第33xxx22/10xxx22号]1/2份额;...(本文书还有77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