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盗窃数额较小,犯罪对象是其亲属,并得到谅解,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其母亲代为将赃款全部退还,建议法庭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3年9月19日早上,被告人梁某窜至泗县泗州航运公司院内,乘其二姨夫被害人李*某家无人之机,采取翻墙入室手段盗窃被害人李*某家现金2000元。其母亲得知后,为被告人退还了此款。
2、2014年5月29日早上,被告人梁某又窜至泗县泗州航运公司院内,乘其二姨夫被害人李*某家无人之机,采取翻墙入室手段盗窃被害人李*某家现金2300元。后其母亲代为退还此款。
3、2014年6月5日7时许,被告人梁某再次窜至泗县泗州航运公司院内,乘其二姨夫被害人李*某家无人之...(本文书还有16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