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嘉禾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寿险财保嘉禾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寿险财保嘉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承保范围内承担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72419.2元;2、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4日,原告驾驶其所有的湘lv03**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往北行驶,在途径嘉禾县城南南丰广场路段时,与行人李**推行的垃圾车相撞,导致李**死亡的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经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湘公交认字(2018)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与行人李**对本次事故各负同等责任。事故发...(本文书还有26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