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与被告郑**、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吕*志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及其委托代理人陶*,被告郑**、朱**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诉称,原告与二被告系一个村子的村民,2014年4月4日中午原告到自家的地里去干活,发现自家的地里面无缘无故被人挖了一条排水沟,于是我就把排水沟填平,恢复原状,后来朱**便找上我家门上咒骂,朱**和其丈夫郑**蛮狠不讲理,把我打伤在地,后经110的警察处理,把我送到宣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拒不赔偿分文。原告在无奈的情况下,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1、医疗费10464.33元;2、误工费2900元;3、护理费29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本文书还有19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