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吕**驾驶一辆自卸三轮车,车上乘坐其妻女、岳母等亲戚10人,沿泗县大庄镇张昌村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该村彭*庄水泥路左拐弯处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车辆翻到路东沟里,车辆损坏,乘车人岳**、刘**、张**、吕*乙受伤,周**、岳某甲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吕**将吕*乙送至徐州市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七医院治疗。经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吕**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吕**于2013年9月20日与被害人张**、岳**、刘**达成协议,三被害人不要求追究被告人吕**责任;与被害人周**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250000元,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与被害人岳某甲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告人吕**于2013年9月28日到泗县...(本文书还有18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