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数额较大,建议本院对该被告人依法惩处。
被告人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认为该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在案发后将赃款全部退赔被害人,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在一年以下判处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6日,泗县某镇村民杨**的儿子韩*甲因涉嫌犯罪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害人杨**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戚某某,被告人戚某某以花钱找人能把被害人儿子韩*甲从看守所里放出来为由,于2013年9月及10月两次共骗取被害人杨**人...(本文书还有1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