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季*与被上诉人许*、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皇民一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季*不服该判决,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杰、代理审判员刘*丹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中许*、卢**诉称,2013年12月19日,季*驾驶辽axx号小型汽车在六0一所南口北200米与许*、卢**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许*、卢**卢**左面部挫伤、许*因撞击引发急性胆囊炎以及许*、卢**许*驾驶的辽axx号小型汽车前部严重受损、变形。此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皇姑大队认定,季*负事故全部责任,许*、卢**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许*、卢**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赔偿许*、卢**医疗费9743.19元、误工费11883元、护理费450元、交通费75元、拖车费250元、维修费14421元,由季*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中季*辩称,对于许*、卢**起诉状中所述肇事时间无...(本文书还有3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