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588516元、逾期利息5346026.58元,总计28934542.58(从2013年2月1号起暂计算至2017年10月9号止,实际应计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486663.85元、逾期利息5447878.73元,合计28934542.58(从2013年2月1号起暂计算至2017年10月9号止,实际应计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事实及理由:2010年12月17日,被告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被告开发的兰花花酒店公寓楼a6号**a13号号楼与1号、3号、15号号楼的全部土建、水*、电器安装工程,原告按期竣工,其中a6-a13号号楼工程在2012年7月验收合格备案,1号、3号、15号号**年10月验收合格备案。但被告由于资金紧张,至今还下欠原告工程款23486663.85元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本文书还有59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