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诉被告黄*、昆明童之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童之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的委托诉讼代理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童之味公司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向其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公告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纸箱款人民币7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采购纸箱,2016年8月16日双方结算后,被告向...(本文书还有15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