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新蔡县艺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新蔡县艺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履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房屋的义务;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8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购买被告开发销售的新蔡县古吕*道办事处新正路与新华路交汇处“大成家苑”**号楼**层**号房屋一套,该房建筑面积98.69平方米,总价款276000元,2017年11月2日,原告向被告交付109600元,支付水电入户费10400元,2019年2月17日原告又应被告要求支付房款60000元。后原告发现该房被告又转卖他人,但不向原告提供他人的房屋买卖情况的相关材料,故原告依法起诉,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新蔡县艺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该...(本文书还有9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