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王*因与被上诉人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7)宁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王*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追加案外人孟**、李*茹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进行审理;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一审法院应当追加发包人孟**、李*汝作为本案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赔偿费用为夫妻共同债务无法律依据,本案并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借贷债务。一审将赔偿费用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系扩大了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被上诉人伍国城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本文书还有30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