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范**、范**诉被告孙**、新乡市中兴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市中兴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新乡市人寿财险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乡市中兴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乡市人寿财险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范**、范**诉称:2008年11月4日,在获嘉县县城岳庄煤灰场院内,被告所有的一辆经非法改装的低速农用运输车与另一辆汽车相撞,造成原告妻秦*香当场死亡,正是由于被告的车辆经非法在前面前照灯上装了铁三角架,才导致了秦*香的头部被扎伤当场死亡的惨剧。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1.5万元。
被告孙**辩称:被告车辆在静止状态下,原告倒车致其妻死亡,该事故的发生被告没有任何过错,对原告损失被告不应赔偿。
被告新乡市中兴公司未...(本文书还有12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