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鑫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独任审理,于2019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通知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鑫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87439.11元;2、被告自2018年11月8日起按购车款的日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租金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催收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汽车融资租赁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名下汽车,以售后回租形式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36个月,每月租金2649.67元,租期届满时,汽车所有权转移至被告。同时约定了逾期支付租金时,被告按购车款的日1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3期租金后开始逾期。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姚*经传票通知,未到庭应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本文书还有23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