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13)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德夫犯盗窃罪、被告人刘**、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德夫,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李**,被告人韩*及其辩护人董**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盗窃罪
自2013年3月至2013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岳德夫先后窜至泗县和***小...(本文书还有94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