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三门县下湾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项目需使用的林地类型为用材林、经**,使用面积为10.502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被上诉人浙江省林业厅有作出被诉《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法定职权。从在案证据看,有用地单位三门县环境卫生管理处盖章的《使用林地申请表》、森林植被恢复费缴款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及三门县发展和改革局三发改审〔2016〕296号《关于三门县下湾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的林地权属证明、权属证明明细表、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等材料,上述申请材料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同时,三门县...(本文书还有6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