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2018)宁01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双方当事人撕扯的原因并非是朱*先向魏*吐唾沫的行为,而是魏*先用言语辱骂朱*后才导致朱*先向魏*吐唾沫,一审法院在未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据此认定双方撕扯的起因是朱*吐唾沫在先,系事实认定错误。2.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视频可见被上诉人魏*在其他同事拉偏架的过程中,对上诉人朱*的身体有击打行为,在朱*没有反抗能力的情况下,魏*并未停手,其对朱*所造成的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应当承担责任,即便双方都有责任,也应就受伤的事实责任大小比例承担,不能直接驳回诉求,直接由上诉人自行承担;3.上诉人请...(本文书还有12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