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邵阳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魏**、被告张**、被告邵阳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李**损失: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共计41730元,庭审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金额增加至56230元(含被告垫付的款项)。事实和理由:被告张**驾车将原告撞伤,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邵阳人民保险公司投了保险。
被告张**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交通事故事实无异议,垫付的款项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邵阳人民保险公司辩称:一、原告主张的损失偏高且部分不...(本文书还有2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