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党**因与被上诉人杨**、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8)宁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党**的上诉请求:1.被上诉人李**、杨**偿还上诉人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自2014年1月29日至2018年4月24日欠息508305元,本息共计1008305元;2.被上诉人杨**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对一审法院认为的说理部分不服,借条记载从农行转付清,转付的时间应当在2014年1月29日之后,上诉人仅收到被上诉人农行一笔转款572500元。可以确定两张借条中农行转款的记载系同一笔款项。一审将572500元一笔还款认定还了50万元的本金,又认为“此款通过农行转付清”是李**另外归还了...(本文书还有2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