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唐**与被告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唐**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唐**诉称,2009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的房屋**房款及办证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要求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于2012年3月4日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2013年5月3日被告才为原告办理了产权登记申请并取得受理单。按《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约定,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按约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本文书还有17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