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诉被告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武陵区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于2017年11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姚**及委托代理人李**、刘**,被告武陵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黄**、蒋**,证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武陵区政府于2017年4月15日对姚**作出常武征补决(2017)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决定的主要内容为:一、对被征收人姚**...(本文书还有10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