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马**、马**、张**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8)内0402民初2070、2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马**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马**的诉讼请求,其补偿款491471元由张**给付张**、马**。事实与理由:1、马**对涉案的101.66平方米门房及7.24平方米附属房屋不享有任何财产权益。首先,1987年马**将涉案宅基地原有的门房进行翻建,翻建后的门房面积为12米×6.5米。1996年马**在自己分得的宅基地建房,且该门房已系危房,故张**、马**与马**协商,马**将上述房屋卖给张**、马**,给付马**现金4000元及电机一台。1997年,张**、马**对该门房进行翻建扩建,翻建后的门房面积为12.1米×9米。其次,本案一审中,马**和张**均认可,涉案门房及附属房屋在拆迁前最后一次翻建扩建是1997年由二上诉人完成,张**未出资。2017年3月5日张**为马**出具证明时,并未经张**、马**同意,且张**并不了解或未如实考虑“马**将上述房屋卖给张**、马**的事实”。二、一审判决认为101.66平方米门房及7.24平方米附属房屋的补偿款687276元,马**享有54%的比例完全错误。首先,涉案补偿协议不含对宅基地征占的补偿,但不可回避的是拆迁户拆迁后,不能再重新申请宅基地。其次,涉案宅基地虽然登记在张**名下,但张**、马**与张**均是该宅基地使用权人,马**对该宅基地不具有使用权。1996年马**将该门房出卖给了张**、马**,马**对门房不享有任何权益。一审认定马**享有54%的比例补偿款错误;三、马**不具有宅基地使用权,且将门房出卖给张**、马**,拆迁奖励与马**无任何关系。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马...(本文书还有74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