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郭**与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反诉原告)正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正岩公司支付郭**工程款616,327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正岩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并负担原告的差旅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7日,原被告之间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总包的位于中牟县白沙镇星城国际东苑**号楼的水电安装分包给原告,承包方式:包工包*;工期:按甲方与建设单位的大合同执行;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款:一次性单价126元/㎡计算,预算清单以外的内容按照变更清单结算。《协议书》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原告在向被告缴纳20万元保证金后,进行施工,于2016年6月30日施工完毕,并交付被告。目前,星城国际东苑**号楼已经交付居民使用一年有余。
2016年1月14日,原告与被告达成清算,合计工程款3,657,127元,除已经支付的2,390,800元以外,尚欠工程款1,266,327元。原告与被告项目管理人员冯*富均在结算清单签字。工程结算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又支付65万元,下欠616,327元未付。原告为维护权益,诉至法院。
正岩公司辩称,1.原告施工过程当中因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没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劳动力严重不足,导致工期严重滞后,给被...(本文书还有6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