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某诉被告张某1,第三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海洁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洁环卫公司)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姜**,被告张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洁环卫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某诉称,我与被告张某1原系夫妻,××××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2,1990年我与张某1协议离婚,当时张某1系单位职工,我待业,双方约定张某2由张某1负责抚养监护。2013年10月31日晚,张某2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张某1与肇事者马**达成赔偿协议,由马**赔偿350000元。我知晓后,要求张某1将应当给我的赔偿款支付给我,但张某1说我没有任何权利,分文不付。经查,我儿子张某**生前一直在第三人海洁环卫公司工作,海洁环卫公司为张某2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获赔偿金约150000元,该赔偿金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我作为张某2的亲生母亲,将张某2抚养长大,张某2死亡后获得的上述财产我有权利继承。因此起诉,1、请求判令被...(本文书还有44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