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倖荣美诉被告黄**、杨**、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苏志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
原告倖荣美诉称:三被告共同预谋,于2013年7月12日把我骗到石林县城会议中心,将我押上他们事先准备好的车辆,拉到石林县火车站附近树林里殴打,逼我写下27万的欠条才将我放走。经我报警,公安机关逮捕了三被告并依法提起公诉。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我医疗费5623.33元、误工费9800元、护理费4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50元、营养费2450元、后期治疗费24000元、法医鉴定费6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53273.33元。
被告黄**辩称:原告起诉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的我们赔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赔偿...(本文书还有19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