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宣读并移送了如下证据材料:失主陈述、价格鉴定、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王**前科材料、扣押决定、扣押物品移送清单、各被告人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李**、杨**、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到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石**、杨**、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移送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只请求从轻处罚。
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不持异议。辩护人张**认为:公诉机关尽依照失主的陈述对被盗相机的价值认定不客观公正。同时认为被告人...(本文书还有1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