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云南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王**诉被告陈**、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苏志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2年3月9日,被告阮**无端揪住我就打,与此同时,其夫陈**殴打我的头部,导致我头皮血肿并裂伤,腰部软组织挫伤,我支付了数千元的医疗费,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我的医疗费5567.89元、误工费1200元、护理费1200元、伙食补助费120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9267.89元。
被告陈**、阮**辩称:原告所述不符合客观事实。首先,2012年3月9日,我们还在睡觉,大清早就听见外面咒骂,起来后才知...(本文书还有19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