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委托代理人边**,云南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杨*、郑*诉被告石林县交运局返还房屋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被告申请依法追加张*、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因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本院依法裁定中止审理。恢复审理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吉昆、苏**、人民陪审员李*华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3年5月28日、9月17日、11月20日和2014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郑*及其委托代理人饶**、徐*,被告县交运局的委托代理人尧宗梁、槐伟、第三人张*、徐**的委托代理人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郑*诉称,杨*于2006年1月9日以人民币99万元的成交价在司法机关的拍卖大会上竞买了坐落于路石公路旁白龙潭(地名)的石龙山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并于同年2月16日支付了全部款项,取得了上述房地产权利。由于修建石林中路,影响原告对上述房产的管理和经营。被告主动联...(本文书还有30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