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黄万东、李**、龙**、李平相邀到石林县财富中心“芭比慢摇吧”娱乐。次日凌晨1时许,五人离开“芭比慢摇吧”,走在最前面的李平、黄*来到“芭比慢摇吧”楼下的苏宁电器门前时,李平因认错人与周*、宋某海等人发生口角,后**、黄*与周*、宋某海等人多人发生互殴。在互殴中李平喊走在后面的龙**帮忙,龙**听见后就上前帮李平、黄*一起与对方互殴。黄*边与对方互殴边喊走在最后面的李**、黄万东前来帮忙。李**、黄万东听见后上前参与互殴。在互殴过程中,五被告人被对方打散分离开。李**退至消防栓箱子旁,用手将防栓箱子上的玻璃砸碎后用玻璃砸周*的头部。黄万东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将周*、宋某海剌伤。经鉴定,周*为伤情为重伤,宋某海的伤情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李平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石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其次,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万东的朋友替其赔偿了受害人周*的经济损失9000元,李平赔偿了受害人周*的经济...(本文书还有1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