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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喻**、喻*、李**故意伤害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4)石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4-08
  •  
  • 【案例概要】

    自诉人孙*彪以被告人喻**、喻*、李*荣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彪诉称:

    2013年8月14日晚上10点多钟,三被告人以喻*被我儿子孙*殴打为由,多次打电话骚扰我,并辱骂我。后*被告人冲到我居住的上海***小区,将我从家内叫出,并用脚及石膏条对我实施殴打。当时我们报警,鹿阜派出民警通知到鹿阜派出所调解。调解时,被告人李*荣再次对我实施殴打,将我打伤,经鉴定我的损伤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四根肋骨骨折,伤情为轻伤。我受伤后到石林县人民医院治疗26天,期间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经鉴定现仍需后期治疗费7000元。三被告人作为成年人,在明知殴打人会致我受伤的情况下,用脚及石膏条对我实施殴打,将我殴打致伤。当晚在鹿阜派出所门口,我告知三被告人我的肋骨断了时,被告人再次对我实施殴打,至我受轻伤,其行为...(本文书还有305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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