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诉被告张**、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舒馨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祖**,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诉称,2012年9月16日,我与被告张**双方协商,由我出借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给被告,约定利息为月利率3%。且我与被告约定用被告所有的位于石林县东城区产做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后我将所有借款全部转给被告张**。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于2013年8月30日写下还款承诺,承诺由两被告共同于2013年9月10日前偿还我欠款人民币伍万元整,2013年9月份之内还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此后,我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两被告均没有归还我任何借款。现诉请要求法院判令:一、由被告张**、李**偿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二、由被告张**、李**偿还原...(本文书还有29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