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查明:佳敏公司是以货运经营为业务范围的物流公司。佳敏公司持有2016年5-9月份的运费对账单5张,其上载明发运日期、地址、单号、收货人、货物名称、件数、方*、运费等项目和内容,其中的运费依次为23879元、40754元、58219元、69683元、34116元,合计226651元。该张对账单有对账人王林、冯**等人的签名确认,并注明:“回单已收,运费未付。”佳敏公司持有的欠条,载明:“今欠到佳敏公司自2016年5月12日至2016年9月20日发电缆中山至山东平度海信、胶州海尔运费合计223725.65元。欠款单位:亳州市汤陵运输有限公司。”该欠条的“欠款单位”落款处加盖了印文为“亳州市汤陵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
为证明该欠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佳敏公司提供了王林出具的书面证明,载明:“兹证明:本人与冯**为汤陵公司驻中山办事处业务代表,自2016年5月以来代表汤陵公司委托佳敏公司运输日丰公司电缆至山东。后2016年11月19日丰公司代表、汤陵公司总经理、冯**、本人以及佳敏公司总经理高**等三方代表共同在日丰公司会议室...(本文书还有4278字未显示)